韩玉军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质量与人身损害
来源:韩玉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4
浏览量:1065
代理词

审判长:

你好!我受******的指派,被告****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本代理人的调查取证,仔细分析案情后作出如下归纳:

本案的的基本事实是由于原告的单位的叉车轮胎坏了,后被告到原告单位处把该车轮下下来到被告处进行补胎,由于内外胎严重损坏,所以需进行换胎,后原告来被告处看个事实,并向被告单位领导请示后才同意被告换胎,至此换胎后在充气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由于原告距车胎较近,从而发生原告受伤的事实。在爆炸后被告与同行发现由于车轮轮毂严重老化以及所用镙杆与镙丝均存在不符合标准,为了分清责任,被告与法院的鉴定人员一同到常州进行“发生爆炸的原因”司法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轮毂有严重裂纹,在充气后承受不了应有的压力从而发生爆炸。对此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对于发生爆炸后的现场问题。(1)被告方有第一现场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证言证明鉴定的物是发生爆炸时的物,(2)同时被告方在第二天向派出所报案并有公安人员拍照与笔录,(3)从发生的物件来分析,轮毂为被告单位所提供,该轮毂发生的变形与轮胎发生爆炸的突破口是一致的,从而证明该轮胎为原物,且也可证明轮胎爆炸是因轮毂的裂纹变形后存在突出锐角状物刺破内胎所造成的。

2、针对鉴定结论:

(1)对于鉴定单位。被告与原告按法定要求双方一致认可到常州的一家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对于鉴定主体原告方应当认可。

(2)对于鉴定标本。从以上分析可知应当采用被告所提供的物,否则在原告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又没有合理的反驳理由时,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质疑。详析之,轮毂是否为原物,也可以用推定的方式来解决,作为侵权诉讼或作为产品质量诉讼,原告方应当有物证,对于物证的丢失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现被告有物证,对于原告的否定,原告应有证据证明否定的事实与理由,否则对于对被告所提供的物提出质疑不予采纳。再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分析,原告受伤是事实,但不能仅因在被告处补胎、充气发生爆炸受伤就认定为是被告之错,还要分析受伤是因何物爆炸、因何原因导致发生该物发生爆炸,在本案中应当有物证,没有物证则不能查明侵权的原因,对于不能查明侵权的原因则不能得到侵权的赔偿。也即没有物证也即不能对发生侵权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至此由原告承担侵权事实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取样、封样、送样都有是按法定程序,不能因原告放弃应有权利与义务而导致鉴定不能,对此也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请求法院认定鉴定样本的真实性,送样的程序合法性。如果原告不认可样本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3)对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车辆轮胎内胎损坏原因可能与涉案车辆轮胎轮毂变形后存在突出锐角状物有关,当车辆轮胎内胎充气时车辆轮胎轮毂裂纹变形后存在的突出锐角状物可能刺破内胎,引起轮胎爆炸。”这是一种科学的推断,因为鉴定是对所提供的样本进行分析后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发案的现场,也无从取得发案的原本事实情况,只有在事发后根据样本及当时发案的情况运用科学的理论通过分析后作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在结论上用“可能”是符合科学态度的。对于本案不可能用“应当”,而只能取“可能”。

(4)结论中的“可能”对于本判决的作用。本代理人认为发生爆炸致原告受伤没有被告的责任,理由如下:发生爆炸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别,结合本案的物证与其它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分析,如果原告单位的车辆不在被告处进行修补、换胎,在别处进行修补、换胎也是定会发生爆炸的;如果原告能够有证据排除在别处换胎就不会发生爆炸则被告愿意承担责任,但事实上从鉴定结论中可知原告不能完全排除在别处换胎后充气发生爆炸的可能,所以这种鉴定的“可能”在判案中也应成为必然性爆炸,也即不管在何处换胎充气都会发生爆炸,而不是被告的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定事实的证据要求程度标准。本案为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中证据要求严格,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依据鉴定结论法官完全可以相信存在极大的可能或者非常如此可能的程度,它不同于刑事须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说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的程度。所以请求法官采用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被告所提供的轮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从而支持被告的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鉴定的申请、鉴定结论中可知,申请书为对“发生爆炸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中只对涉及轮毂的可能性,没有涉及被告的轮胎与充气行为存在可能导致爆炸的问题,也即可以排除被告的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应当对被告进行赔偿。以上对于发生爆炸谁之责讲得较清楚,现再形象一点分析,以表示原告因诉讼错误应承担赔偿之责的原因。“充气行为---------爆炸物(轮胎)---------受伤事实”,三者从逻

                         

                   轮毂缺陷(爆炸原因)

辑上讲只有充气行为则不会导致原告受伤。两者之间必然有一物(轮胎)作为中介,对于中介的物为何发生爆炸是本案的关键点,恰恰从轮毂现状以及司法法鉴定书中可以得出该中介物的爆炸是因为轮毂存在问题,使中介物不能承受应有的压力所致,中介物的爆炸是必然的,在被告处换胎是偶然的,不能因在被告处换胎、充气行为而要求被告承担必然发生的后果,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原告诉被告为错误之诉,为此被告造成许多损失(或垫付了许多费用),理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责任)。







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本案原告应当有责任对侵权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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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韩玉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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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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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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